交宣
8月20日至24日,工商部门对合法二手车经营者在2012年7月1日前已交易的本地籍车辆进行了补登备案工作。工商部门对申报补登记备案的二手车严格按照此前公布的三个要求审查相关资料:一是需为在本地车管部门登记的广州市籍车辆;二是二手车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三是该二手车2012年7月1日前已办理交易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近日审核工作已经结束,纳入补登记备案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jtzl.gzjt.gov.cn/)进行查询。
自9月3日起,对于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2012年7月1日零时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市交警部门正式启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据介绍,凡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二手中小客车资料齐全、有效、合法的,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5个车管分所将按规定办理业务。
请广大市民在选购登记备案的二手中小客车时,先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或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输入车辆相关信息查询车辆是否属于备案存量二手中小客车范围,并认真核对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有欺诈交易、伪造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工商、公安交警、指标管理机构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2012年7月1日零时前的存量中小客车,可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手续,车辆办理完转移登记手续后,原车主不产生更新指标,办理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
附件:
办理登记备案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办事指引
一、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或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是否“属于备案登记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符合条件的才能办理。
二、办理资料:
1.机动车现所有人和原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事地址
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2.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芳村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9号。
3.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海珠分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东山分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38号。
四、办事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周六、日及节假日除外)。
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