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2019年7月汽车相关政策简报

发布日期:2019-08-12 阅读次数:401 来源: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污染整治核实验收工作的函》(以下简称为《验收工作》,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单位: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7月2日
政策要点:《验收工作》对新建及有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企业,从核实验收的程序、内容、要点作了相关的规定,要求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核实。
解读: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是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之一,《验收工作》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与广州环保产业协会、市汽车服务业协会、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协助各区开展核实验收工作,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




《关于 2019年7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7月6日
政策要点:明确7月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17833个,略高于6月份17090个。其中节能车指标6729个,比6月份增加729个,比5月份增加5729个。
解读:本次指标配置大幅度增加了节能车摇号指标数量,新能源车型直接核发新能源车指标,《通告》积极推进车辆节能减排,满足了个体出行需要,对汽车流通起到促进作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公开日期:7月8日
政策要点: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改,涉及34项,修改方向将维修企业的经营许可制改为经营备案制,对经营主体的规定更详细,并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从“有义务”变为强制执行,并将黑名单制度纳入机动车维修管理体系。
解读:《规定》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旨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进行更为规范的要求,鼓励连锁型维修企业合规发展,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7月9日
政策要点:《积分办法》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解读:《积分办法》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积分办法》修正案延续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7月12日
政策要点;《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新增了“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上路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解读:根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并根据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对我市促进汽车流通是个利好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机关:国家发改委
发布日期:7月15日
政策要点:《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 7 章,共 68 条。主要对立法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职责、鼓励改革、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营商环境评价、行业协会商会责任、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解读:《条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作用。




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以下简称《意见征求稿》,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7月16日
政策要点:征求意见截至到8月19日前,《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及处罚条款,并规定了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质保备案和报告制度。
解读: 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在我国在全球范围内将受到高度重视,环保召回有望告别无法可依。《征求意见稿》作为环保召回条例,不以排放超标作为前提,值得再斟酌。


 


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点击查看原文)

发布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7月17日
政策要点:《治理方案》要求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解读:《治理方案》结合涉及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填报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采用严格的执法手段监督涉VOCs企业,充分体现了国家环保的治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