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征求
对推广使用国V标准车用柴油通告及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协会现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
(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联系电话:62892411;邮箱:gzasa2007@163.com)
附件
关于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Ⅴ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柴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柴油品名后加注“(Ⅴ)”字样标识。
五、国Ⅴ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委、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Ⅴ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