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深度解读 | 一纸《公告》谁受益

发布日期:2014-08-04 阅读次数:3665 来源:中国汽车经销商

7月31日,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备受争议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终于有了突破。但在欣喜之余,也要理性研读公告精神,作为汽车经销商更要积极面对。

原文: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工商总局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现公告如下:

解读与此对应的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品牌管理办法》原来是由三家单位共同颁发,现在工商总局自己先跳了出来,单方面修改游戏规则

原文:一、工商总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将在9月份最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

解读:与此对应的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 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里最为玄妙的是关于总经销商的设定“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也就是说,汽车生产企业完全可以自己授权自己的关联公司或者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作为该品牌的总经销商。而要想成为汽车品牌经销商则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之后由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向工商总局备案。因此,即使是工商总局不再受理备案,也改变不了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品牌授权经营的模式。

原文:二、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解读:与此对应的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也就是说,即使未来汽车经销商在许可经营项目申请时,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但如果得不到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授权,前置审批就通不过,说白了就是无法注册。即使现有经销商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汽车销售”,但是经销商仍然需要依赖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进行资源配置。这时候经销商敢把“品牌”撤销么?你要是撤了,厂家就可能不给你任何车辆去销售,甚至授权到期后不予续签。目前基本上品牌授权都是由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一年一签。

原文: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解读:这个政策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所依照的法律也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还是无法改变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对市场的垄断性经营行为。

所以这个公告的出台,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尤其是各个汽车品牌在过去的十年之内基本上都已经完成了网络布局,甚至都已经将网点下沉到三四线城市。新经销商备案与否改变不了总经销商把持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

唯一受益的可能是某些本来希望退网的经销商,营业执照变更之后,可以名正言顺地作为其他品牌授权经销商的二级网点,尤其是可以销售进口非中规车,免去了由于非中规车没有总代理商而无法进行前置审批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