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所谓“汽车三包”法规)即将实施,而目前相当多的厂家(以自主品牌为主)宣布提前实行“汽车三包”法规,这种“从善如流”的举动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件好事。
但是,在面对车企积极响应“汽车三包”法规的同时,也有一些新问题值得重视,比如方兴未艾的汽车电商。如果这一新的汽车消费形式不能得到“汽车三包”法规的有效支持,汽车电商的发展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我们不妨依据“汽车三包”法规来探讨一下电商发展的喜与忧。
“汽车三包”法规第一章总则里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依据这一条,汽车生产厂家所做的产品三包承诺肯定要覆盖所有销售产品——电子商务渠道的产品当然在涵盖之列。
有这一条作保证,消费者选择电商渠道购买汽车看似有了法律保证,但是本章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则需要认真研读。如果是O2O模式,最终交付依然依靠实体店(基本是4S店)完成的话,这一问题相对简单,而所谓“电商”基本就是一个“线上集客”的环节)。按照这一规定,最终在4S店完成提车的消费者关于三包的问题肯定要找4S店解决。
但是,近两年汽车电商日渐升温、特别是今年“天猫汽车节”的火爆也提出了另一问题:如果“仓储式汽车电商”模式真的出现(以江淮为例,去年双11网购节销售达1200台以上,年度电商渠道销售8000辆左右。而今年天猫汽车节吸引了包括上汽、吉利、比亚迪和上海通用等10个汽车厂商、超过800家的汽车4S店共同参与,卖出了3430辆车),则一旦发生“三包”纠纷,追究其责任的话, “销售者”身份该如何界定?是电商网站还是企业直销部门?(电商发货方)?“三包”法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看似规避了消费者的风险,但是如果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互相推诿,又如何应对呢?
有一个看似简单的解决方法:发票提供方负责(实际上“汽车三包”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一点)。如果这点成立,汽车厂家采用“电商模式”的发票如何开具?是一台一开还是“一批一开”(如果“仓储式电商”模式成立的话)?而且如果消费者距离生产厂家距离过远的话,“三包”的认定和处理又如何完成?
“汽车三包”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个福音,而对于汽车电商而言,这一“福音”更提供了很多机遇——如果处理得当,无论电商网络平台还是汽车厂家都会商机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