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2〕103号
根据《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2号)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本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个人名下转出本市或报废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个人名下转出、报废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个人名下转出、报废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个人名下转出、报废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暂行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2号)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本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个人名下转出本市或报废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保障车主权益,结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黄标车界定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黄标车是指排放控制技术水平低于国Ⅰ标准(不含国Ⅰ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气体燃料车)和低于国Ⅲ标准(不含国Ⅲ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并对其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二、审核依据
有效黄色环保标志是指按照《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和《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规定,由本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
黄色环保标志的有效性依据“广州市环保标志管理系统”登记的黄标车信息进行审核,经核查车辆已取得黄色环保标志,且车牌号码和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或VIN号)与登记信息相一致的,即为有效黄色环保标志。
三、审核条件
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车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且已完成办理转出本市或报废手续的中小客车。
(二)已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本市环保部门取得黄色环保标志。
四、审核程序
(一)广州市个人名下转出、报废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负责。
(二)有关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转出本市或报废等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或VIN号)等信息发送至“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2.“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信息进行自动筛选,将个人名下转出本市或报废的,且在2001年12月31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或在2006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信息发送至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3.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收到有关信息后,按规定进行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发送至“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4.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根据车主申请,以及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至“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审核结果,按有关规定发放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5. 车主申请更新指标时(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jtzl.gzjt.gov.cn),对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个人更新指标申请”页面按照提示点击“申请复核”按钮提出复核申请。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复核原审核结果改变的,按复核结果发放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五、广州市中小客车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性审核工作咨询电话:83190024。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