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八部门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提升二手车出口便利化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6 阅读次数:194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黄埔区人民政府 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提升二手车出口便利化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公安分局,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进一步提升二手车出口便利化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进一步提升二手车出口便利化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黄埔区人民政府 
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进一步提升二手车出口便利化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精神,为深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用好用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盘活国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二手车出口。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二手车出口工作部署,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指导二手车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根据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起草、申报二手车出口标准。(市商务局负责)
  二、优化出口业务流程。全市车管所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均可受理二手车转让过户和转让待出口业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在汽车口岸建设二手车登记服务站,提供转让过户、转让待出口等二手车出口所涉及车务的一站式服务。简化二手车转让待出口的手续,对出口的二手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企业需批量办理二手车出口业务时,车管部门会同出口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市公安局负责)
  三、便利车辆转让过户。设置“二手中小客车出口周转指标”,专项用于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全国二手中小客车后在本市办理车辆转让登记。企业年度二手车出口周转指标额度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会商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后反馈企业。企业在指标额度范围内凭车辆信息申领指标。使用二手车出口周转指标登记车辆应在场内静态停放,除检验、维修等必要情形外,不得上路行驶。(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实施精准查验。对于转让待出口车辆,在满足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和在年审有效期内的前提下,强化审核车辆唯一性。(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国家二手车出口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出口通关监管工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五、简化提交证明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时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再次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公安局负责)
  六、优化注销登记手续。全市车管所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均可办理二手车出口注销登记业务。企业完成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出口企业所在地车管所可出具车辆出口注销证明。对需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的,企业可凭出口目标国客户函件免于收回。(市公安局负责)
  七、推进通关便利化。支持企业建立广州二手车出口综合车务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设出口汽车熏蒸服务设施,为出口汽车提供熏蒸技术服务。(市商务局负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一对一”通关业务指南,规范企业出口申报工作。推进一体化通关改革,在口岸通关环节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通关服务。(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八、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持续提升二手车出口退税便捷度,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市税务局负责)
  九、完善南沙、新沙口岸配套服务。发挥广州港汽车口岸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完善南沙、新沙汽车口岸服务能力,提升广州整车口岸的综合竞争力。(市商务局牵头,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配合)推动引进企业提供二手车从广州口岸出口相关配套服务,为二手车出口企业和海内外客商提供车源集采、贸易、车务服务、物流仓储、报关订舱、代理出口及金融配套服务等。(黄埔区、南沙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配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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