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3 阅读次数:269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穗交运规字〔2023〕8号

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以下称“聚合服务经营者”)及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聚合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托具有技术和用户流量的互联网平台,为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乘客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

  二、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以下3项经营许可: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以下信息:

  (一)身份信息;

  (二)地址;

  (三)联系方式;

  (四)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信息。

  四、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有条件的,可实时核验。

  聚合服务经营者需要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许可数据进行核验的,可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注册后进行核验或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约车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后进行核验。聚合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网约车企业、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聚合服务。

  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要求,向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五、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网约车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在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下列信息:

  (一)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

  (二)网约车企业名称;

  (三)网约车服务品牌及APP名称;

  (四)网约车企业投诉举报方式;

  (五)网约车企业用户协议与评价;

  (六)聚合服务经营者用户协议;

  (七)聚合服务经营者服务规则;

  (八)聚合服务经营者投诉举报方式;

  (九)聚合服务经营者纠纷处理程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

  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聚合服务经营者,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聚合服务经营者所公示的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六、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聚合服务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发现有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企业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

  七、聚合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通过统一价格、派单倾斜、默认勾选等方式,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在平台内的交易、显示顺序、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八、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会同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并公开抽成比例上限,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调整价格机制的,需至少提前7日通过聚合服务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追偿时,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乘客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聚合服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聚合服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等相关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乘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鼓励聚合服务经营者建立有利于乘客权益保护的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协议设立乘客权益保证金,就乘客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十一、聚合服务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聚合服务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者不按规定对网约车无证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等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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