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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行业自律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doc
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行业自律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做好行业自律管理,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结合广州二手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周转指标是指本市二手车企业在市内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本市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二手车用于出口的指标(二手中小客车出口周转指标),参照周转指标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为全市周转指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周转指标配置额度、配置周转指标、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等工作。
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汇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与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指标管理系统”)为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及车辆日常进出场申报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 二手车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使用周转指标的二手车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市内,且其经营范围含“二手车销售”或“二手车交易”等;使用周转指标的车辆必须静止停放在封闭管理、有电子监控信息系统的停放地,且存放能力与周转指标申请量匹配;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以及车辆定点存放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企业可由市场方协助出具符合场地条件的相关证明,或由市场方协助申请。
第二章 指标额度申请
第六条 协会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汇集当月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使用资格及额度配置数量申请,并按月送指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首次提出周转指标使用申请二手车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周转指标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使用、回收周转指标承诺书(附件2);
3、停放地的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版并盖公章。
第八条 年度周转指标配置额度申请及资料要求。周转指标配置额度以年度为周期,年度周转指标额度按照二手车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实际交易车辆数以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年度周转指标配置额度申请书(附件3);
2、上年度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3、销售发票信息清单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4)。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版并盖公章,装订成册。装入按每个企业分开的档案袋,协会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资料汇总上交至指标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束后,发票原件将归还申请企业。
第九条 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可以变更至新成立企业名下。二手车企业分立后,参照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周转指标额度。
注册登记不满1年或并没有上一年度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需为在协会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企业开具。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车型应为中小客车(中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的年度周转指标额度仅当年有效,不跨年使用。企业可提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周转指标配置额度申请。企业可根据指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增加年度指标额度,申请资料参照第八条。
第三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登录指标管理系统完成注册,账户信息必须与申请周转指标使用资格时提交的资料一致。企业取得周转指标使用资格及年度配置额度后,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登录账户申请周转指标。提交指标申请时,应如实填写待交易车辆车牌、车架号、停放场地等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指标申请后,协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指标管理系统对相关申请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生成周转指标。
第十五条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未失效的周转指标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当期未失效和未回收的周转指标计入下个配置周期的可申请额度中,直至周转指标失效或回收。
第十六条 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中,如超过当期指标额度50%在6个月内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则暂停向该二手车企业发放周转指标。
第十七条 周转指标车辆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经车管部门确认,指标即可回收,恢复指标使用额度。
第十八条 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周转指标使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企业年度周转指标额度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以短信方式通知企业有关剩余可用周转指标额度的情况。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移的二手中小客车,不予配发周转指标。临近使用年限最后一年但确需申请周转指标的机动车,在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前如未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功登记的周转指标车辆应在24小时内停放在已报备的车辆停放场地内。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留档保存周转指标车辆资料,静态停放的使用周转指标车辆的车头显著位置摆放应《二手中小客车周转指标车辆识别牌》,便于监督检查。该识别牌模板由协会提供,规格如下:
大小:A4;
材质:塑化片;
颜色:采用较鲜明易见的颜色;
内容:周转指标待交易机动车、标识牌编号、咨询电话、使用说明;
第二十三条 若使用周转指标车辆在待售过程中,因故遗失损毁机动车号牌的,应向协会申请备案,并向车管部门申请补办号牌。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企业应每日通过人工巡视或电子监控信息系统检查使用周转指标车辆静止停放情况,相关的视频材料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 使用周转指标车辆出入制度为备案制。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在场内静态停放。
第二十六条 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等确需上路行驶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前在指标管理系统提出“车辆上路证明”申请后,方可驶离停放场地,并在规定时间内驶回原场所停放。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因车辆维修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48小时的,应当提供维修证明材料向指标机构官网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48小时;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车辆登记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消费者试乘试驾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上述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取消该周转指标车辆所属企业周转指标使用资格,已使用周转指标的车辆必须在限期内退出周转指标,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同时,该企业将列入协会失信名单,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周转指标使用情况汇总提交至指标管理机构,包括周转指标额度数量、已使用数量、车辆出入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及协会将组织定期走访企业调研,检查周转指标使用情况、静态停放情况、台账登记。企业若违反本细则内容,指标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周转指标使用权。
第三十条 周转指标仅提供申请企业自身使用,禁止买卖、转让、租赁、借用。一经发现,取消该周转指标车辆所属企业周转指标使用资格,已使用周转指标的车辆必须在限期内退出周转指标,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同时,该企业列入协会失信名单,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牟利。
第五章 周转指标的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如若企业因为自身业务调整,不再使用周转指标,则根据以下手续进行退出:
1、向协会递交退出申请;
2、确定其下没有周转指标车辆;
3、将二手中小客车周转指标台账登记资料送协会,并销毁周转指标相关物料。
若企业无故使用周转指标相关物料,指标管理机构及协会保留追究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周转指标所有解释权归指标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十四条 若周转指标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由指标管理机构、协会、二手车企业等举行联席会议,进行协调沟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实施细则》(穗汽服函〔2019〕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