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市工信委印发关于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不同混行环境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4 阅读次数:376 来源:广州工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不同混行环境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政策的意见》及《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7月8日

关于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不同混行环境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政策的意见

为顺应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态势,有序衔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的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探索针对智能网联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推广的创新性监管措施,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按照《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构建智慧交通出行,逐步分区域推动自动驾驶商业化出行服务”的总体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战略部署的迫切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持‘单车智能+网联赋能’的战略定位,协同推进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并行发展,加速规模化商用进程,将试点经验成果固化成技术标准,推动地方先行先试立法探索” 的要求,推进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发展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的出行服务,探索建立无人驾驶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

(二)破解智能网联汽车与其他车辆混行带来城市管理挑战的内在要求。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加快应用示范运营,在一定时期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与其他车辆混行将带来全新的城市管理挑战。构建不同混行比例、车路协同不同参与度以及多种新型出行服务的多维度、综合性、大规模城市级交通试验区,将有利于智能网联技术的持续研发,有利于广大市民信任智能网联技术带来的生活便利,有利于逐步建立起与不同混行环境相适应的政策管理体系,将混行试点区建设成为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和政策创新高地,为全国推广应用提供广州经验。

(三)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有利于衍生产业链完整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供给,有利于催化交通运输领域智能化新需求,以此快速建立全新的智慧出行服务生态,形成自主可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促使智能网联等相关技术成为广州科技发展的新引擎,智能网联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成为具有广州本土特色的新优势,实现广州从“汽车之城”向“智车之城”的飞跃。

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顺应汽车智能化发展的迫切需求,在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率先开展不同混行环境下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探索新环境下,保障道路交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条件下的政策管理体系,逐步破解混行环境带来的城市管理挑战。

(二)基本原则。

1.公共安全最大化原则。以最大化保障公共安全为前提,科学有序开展应用示范运营。整体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标准体系、网络安全体系、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运营准入、运营监管、事故责任划定等制度以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统一监测平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2.运营风险最小化原则。推动保险机构面向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立新型保险,明确保险赔付机制,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优先保护公众权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设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对受害方进行援助,有效控制运营风险。

3.统筹推进原则。统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领域的产业引导、载体建设、场景建设、创新创业等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逐步推动不同混行环境下政策管理体系的有序完善,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的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到2025年,分五个阶段完成不同混行比例、车路协同不同参与度以及多种新型出行服务的多维度、综合性、大规模城市交通试验,建立起相适应的政策管理体系。

 第一阶段,在混行试点[1]区域,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导入率不小于1%且不大于10%,或者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投放量不超过500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无主动安全事故达180天。

 第二阶段,在混行试点区域,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导入率大于10%且不大于20%,或者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投放量大于500台且不超过1000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无主动安全事故达180天。

 第三阶段,在混行试点区域,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导入率大于20%且不大于30%,或者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投放量大于1000台且不超过2000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无主动安全事故达180天。

 第四阶段,在混行试点区域,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导入率大于30%且不大于40%,或者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投放量大于2000台且不超过5000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无主动安全事故达180天。

 第五阶段,在混行试点区域,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导入率大于40%且不大于50%的,或者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投放量大于5000台且不超过1万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无主动安全事故达180天。

逐步分区域先行先试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在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架构下,设立推进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由协助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所在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专项工作组日常事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制度保障。

 建立“1+1+N”的政策体系,系统推进我市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工作。市级层面发布“两个1”即混行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等全市统筹部署文件,市相关部门和混行试点区根据自动驾驶混行管理实际,出台若干个“N”即配套文件,包括细化运营管理、测试优化、监管执法、数据和网络安全、财政支持等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先行先试,建立容错纠错的宽容监管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审慎问责的环境氛围。

(三)政策支持。

 一是支持开展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安全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安全、稳定的安全员管理体系。区财政对安全员培训、管理和工资等费用给予补助的,市工信局每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亿元,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给予区一定补助。

 二是支持相关区开展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对相关区开展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的,市工信局每年在工业和信息化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000万元,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给予补助。

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

 为提高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的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构建与我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体系,依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架构

 在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架构下,设立推进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由协助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所在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专项工作组日常事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市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

1.审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总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项目管理规范、运营范围选定、运营主体审核以及监管机制建设等。

2.组建具备全球视野、跨专业领域的智能网联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试点工作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以及混行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咨询指导。

3.组织开展不同混行阶段的评估和成果验收,批复试点区开展不同阶段的混行试点工作。

4.制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鉴定规范》,并组建事故鉴定专家库。

5.总结在不同混行阶段下的政策管理体系修订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6.协调混行试点推进过程中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专项工作组可指定第三方机构承担上述示范运营的具体组织及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二、范围及场景

(一)应用示范运营范围。

应用示范运营区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批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

2.经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条件。

在上述区域内的具体运营范围(含公路类型)由试点区政府自行划定。运营范围超出试点区管辖范畴或者划定试点区范围外的特色产业园区、特定运营线路、特殊运营场景的,由项目属地区政府提出实施方案,报市专项工作组审定。

(二)应用示范运营场景。

1.载人场景。

载人应用示范运营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客运活动。

2.载物场景。

载物应用示范运营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和其他专项作业示范活动,载物车辆有小型货车、牵引车和重型货车。

3.其他场景。

根据技术发展情况,由市专项工作组审核并陆续开放如城市智能环卫、快递、邮政等应用场景。

三、准入条件

(一)主体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须是广州市注册成立,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单位。采取联合体方式申报的,牵头单位须具备前述条件。

2.在国内外测试时间不少于24个月且测试里程不少于100万公里;在广州市已划定的测试区内三级测试路段合计完成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测试,且未发生主动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态。广州市内具备整车生产制造资质和研发能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运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拟开展示范运营行业的行业准入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许可或已经在广州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申请开展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示范运营的,需获得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申请其他示范运营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4.按要求缴纳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遵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行业协会有关从业规定。

5.配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保障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配备网络安全专家团队,通过相应技术措施建立全面立体的安全防护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培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车辆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1)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准予准入条件豁免并在准入有效期及实施区域内的;

(2)经智能网联化改装且被纳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

(3)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准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且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的;

(4)经市专项工作组组织专家组评审,综合评估安全状况达标的。

2.安装车辆行驶数据记录设备、车载视频设备、车辆位置设备和车联网设备等车载设备,全程连续记录和存储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视频等数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且存储在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监控平台。

3.车辆内设设备具备电子围栏、安全行车识别、与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车辆通信等功能。

4.购买不少于1000万元/台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不少于5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5.车辆所使用的地图需经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三)安全员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符合拟从事应用示范运营行业的相关资质要求。

2.具有3年以上传统机动车驾驶经验和10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

3.通过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员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四、事故和违法处理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区域须建立以下管理机制:

(一)迅速报告机制。

事故发生后,运营主体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固定现场证据并报警(报警需说明时间、地点、是否有伤亡或车损、是否是无人驾驶车辆等信息),于事发后15分钟内向市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具体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监控平台锁定车辆信息,固定现场证据,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市专项工作组口头汇报,于3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事故定责机制。

辖区交警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道路交通事故。市专项工作组依据《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鉴定规范》,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鉴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并出具事故分析的技术意见,作为辖区政府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调查与企业主体间责任划分的技术依据。

(三)先行赔付机制。

运营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障基金可予以援助。

五、退出机制

运营主体构成下列情形的,辖区政府应采取约谈、暂停运营资格、终止运营资格、回收运营号牌等措施。

(一)因出现新的情况和变化,导致运营主体、运营车辆、安全员已不满足应用示范运营准入具体文件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补足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的。

(三)严重违反应用示范运营有关规定,如存在持续的超区运行、超时运行、信息报送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未按时提交阶段性运营情况报告、泄漏数据或隐私问题的;以及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失控等严重异常情况的。

(四)发生致人死亡、承担同责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的。

六、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担市专项工作组日常事务统筹职责,协调推进混行试点工作;组织起草《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鉴定规范》等文件;牵头总结混行试点经验,将成熟的做法逐步上升到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广州市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混行政策法规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在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的主体资格审查工作,以及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安全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或市专项工作组批准试行的其他区域开展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监管工作。

市委宣传部:

 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过程中传统媒体的舆情调处及应对。

市委网信办:

 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过程中网络媒体的舆情调处及应对,负责指导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产品、服务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

 配合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先行先试相关政策的完善,配合推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做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编制及组织实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指导混行试点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智能环卫行业运营主体的资格审查,负责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

指导混行试点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快递行业运营主体的资格审查,负责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进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运营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

混行试点区政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总体方案,根据辖区混行管理实际,制定并优化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各项政策;负责示范运营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名词解释:混行试点是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与其它车辆混行的试点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