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申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新车或外市迁入本市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其对应车型列入当前有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对应车型未列入当前有效《推荐目录》的,不得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二、已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其对应车型曾列入《推荐目录》(含当前有效以及已废止的历史目录)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对应车型未曾列入《推荐目录》的,不得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三、上述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调整相关事宜的通告》(穗交〔2018〕37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