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对《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的看法

发布日期:2021-03-12 阅读次数:1312 来源:

本文作者: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曹培杰、林斯颖、刁佩楹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的 《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提出多项经营、风控等要求。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团队就此《通知》发表一些看法。

一、内容

1、第一部分是本《通知》核心条款。第1.2条汽车回租业务是重点审查、监控对象。对于租金贷模式,无资质不得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在广告宣传、业务推广中避免不当用语。第1.3条是禁止砍头息、乱收费现象。

2、第二部分是关于风险防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项目、承租人、合作伙伴、网约车平台的风险评估,避免与形成资金池的公司合作。

3、第三部分是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合同内容.

4、第四部分是租赁物登记、合法催收、承租人理性消费、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等。

较为核心的条款是:

第1.2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1.3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二、解读

1、行内所称“回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牌在承租人名下的直租(新车买卖),一种是真正的回租,即承租人用自有车辆来融资(回租)。本《通知》1.2条、1.3条中所称“车辆售后回租”应当是指后一种情况(真正的回租)。

2、第1.2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如何理解这句话?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如何解释法条)。

3、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看,可能会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融资租赁公司以后不能做汽车回租业务了,这也是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圈子里不少人的担心;一种含义是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开展车抵贷业务。

4、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结合该《通知》第1.3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不得......”,其潜在的前提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可以开展车辆售后回租业务的”。

5、从立法权限角度来看,银保监会是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主管机关,它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融资租赁行业的“根本大法”,该办法没有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回租业务。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可能违反上位法而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回租业务。

解读:该《通知》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车抵贷业务,并没有禁止车辆回租业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从事“车抵贷”?

简单地说: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从事“车抵贷”,因为车抵贷是贷款业务,是银行、金融公司的业务范畴,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放贷资质而不能做此项业务。

但是,汽车金融领域通常所称的“车抵贷”有可能是车辆回租业务!即:承租人用自有车辆去融资,将车辆卖给出租人同时从出租人获得一笔融资,然后按月支付租金及租息,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将车辆所有权再转移给承租人。

四、建议

1、规范车辆回租业务合同等文本,明确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正常情况下车辆回租业务应当有两次所有权的转移)。

2、规范业务用语。建议使用“新车直租”、“新车回租”、“二手车回租”及类似用语,不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

3、禁止砍头息、乱收费。

4、加强队伍建设和投入,尽量说服合作伙伴采用穿透底层资产的合作方式。

5、网约车业务逐渐成为高风险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方应审慎对待与网约车平台有合作关系的车管公司。

6、融资租赁公司不断完善合同样本,规范业务推广中的规范用语,避免与借贷业务的混同。

7、融资租赁公司强化对渠道的控制,与终端客户以视频方式确认业务合同内容、收费及风险确认书。

8、依法催收。尝试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强化对委外催收合作伙伴的管理,对收车过程进行全程摄制视频,坚决杜绝暴力收车。

五、《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链接

http://gdjr.gd.gov.cn/gdjr/zwgk/wgk/jcgk/content/post_3237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