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穗汽销函(2010)090号
关于非国Ⅳ标准机动车缓冲上牌
的 通 知
根据省环保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广州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IV燃油标准。对不符合国Ⅳ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对于市民在9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但尚未办理上牌登记的非国Ⅳ标准汽车,车主可于2010年10月31日前,凭9月1日之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签订的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上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请各会员单位、4S店做好车主的告知工作。
广州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