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珠江三角洲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0-05-24 阅读次数:2392 来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下达,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 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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