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意见
商资发〔2017〕483号
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商务主管部门: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新要求新部署,商务部将支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对外贸易由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积极拓展对外贸易,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三)研究出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四)研究取消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保税维修业务试点。
(五)支持在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推进进出口许可证件通关作业无纸化,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六)支持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技术贸易、文化贸易、服务外包和中医药服务贸易,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服务贸易企业统计直报。
(七)支持自贸试验区研究推动服务贸易事项有序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八)支持自贸试验区在适合领域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开放进程,率先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九)协调有关部门继续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
(十)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投资促进体系建设,从机构设置、规划安排、职能定位、招商方式、投后服务等方面构建高水平投资促进体系。
(十一)鼓励自贸试验区构建营商环境科学评价体系, 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三、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十二)支持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汽车流通模式。
(十三)加强自贸试验区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工作指导,建立完善制度规则,加强风险防范,推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建设。
(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培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
(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跨部门联合奖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商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六)支持自贸试验区物流标准化、单元化建设,促进物流链与产业链、供应链的协同发展。
(十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大力发展数字商务服务产业,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十八)支持自贸试验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的产业预警体系建设、贸易救济、贸易摩擦应对等工作。
(二十)指导自贸试验区配合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四、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
(二十一)发挥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强国际贸易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与台港澳地区经贸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研究境内非金融企业开展境外金融类投资以及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措施。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获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根据相关规则申请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鼓励企业通过参与援外工作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对外投资合作以及人员培训交流,带动企业、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
(二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参与实施重大战略性项目,推进与有关国家的国际产能合作和互联互通,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五)充分发挥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研究推动将更多中央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及省市做好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工作;对于自贸试验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二十七)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二十八)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根据战略定位和差异化探索目标,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商务领域各项试点任务实施,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商务部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