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问题法律问答

发布日期:2013-01-19 阅读次数:6252 来源:

1.问:汽车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由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在内容上差别较大,因此,汽车买卖合同的条款并不局限于以上所列举的各个条款。汽车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汽车的型号和规格、数量、质量、价款、交车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问:定金与订金有何不同?一方支付的订金能否没收或要求双倍返还?

答:虽然定金和订金都是由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两者在法律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定金是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担保作用。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法律对定金的比例规定有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而订金只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在支付订金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双方对违约时订金的处理办法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要求没收或双倍返还订金。而且,对于订金的比例,法律没有最高额度的限制。


3.问: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能否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在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答:买卖双方可以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定金是买方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交付给卖方的,保证其按照约定履行签约或付款义务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面,定金对于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起着担保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也可以补偿(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所以定金与违约金都具有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

虽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但是由于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补偿损失的作用,而且非违约方不能因为利益受损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赔偿,否则在法律上将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在汽车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定金或违约金中的一项,而不得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赔偿。


4.问: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的,能否要求调整?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简言之,违约方一般应按其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违约金过低或过高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问:在汽车销售中,汽车质量如何确定?

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性规定:当事人就质量要求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因此,对于汽车的质量要求,首先,卖方可以与买方在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的质量要求,并根据该约定判断汽车的质量是否合格。

其次,如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汽车质量的,双方还可以补充约定。

再次,如双方不能补充约定的,则根据买卖合同有关条款或汽车交易习惯确定;

又次,如根据买卖合同有关条款仍无法确定,而且不存在相应的汽车交易习惯,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最后,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卖方交付的车辆必须具备通常情况下车辆的使用性能。


6.问:买方对汽车质量瑕疵的检验期有多长?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因此,如双方已明确约定车辆检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