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经销商商会呼吁:尽快实施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9 阅读次数:39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在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获悉,商会于12月8日接到国家商务部办公厅有关函件,要求商会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意见稿》”)进行研讨,并于12月18日再次提交修改意见。接收到该函件后,商会立即联系了全国各地汽车经销商会员,于日前在京召开了专题讨论会,与会人员对该《意见稿》进行了积极、认真地讨论,并达成了许多共识。通过筛选,最终形成了6条对《意见稿》条款的具体修改意见。

商会秘书长朱孔源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如果能尽快顺利实施,将对我国公平、公正汽车流通竞争环境的构建和汽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新《办法》将增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鼓励市场竞争,鼓励各种模式经营,尤其是弱化了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弱化了厂家对经销商的绝对控制,从而摆正政策天平,可有力促进汽车流通行内业态的多元健康发展,值得肯定。”

时下,我国汽车消费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市场特征从供不应求转向了需求相对不足和产能结构过剩。虽然,2005年颁布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曾在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我国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做出过巨大贡献。但是,该《办法》已然不适应当前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形势,其积极作用正在弱化,甚至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掣肘,对其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也有报道称,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即汽车企业对经销商授权不会再每年进行,厂家也不会再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在授权期间,汽车厂家如提前解约,汽车厂家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另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新《办法》均对厂家压库、压配件、搭售精品等给予规范。

不难发现,《意见稿》中已去掉了“品牌”与“实施”二字,直接改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此,商会产业研究部主任王翼告诉本报记者:“去掉‘品牌’,意味着商务部将允许授权与非授权两种形式并存。今年8月份,工商总局宣布对汽车经销商停止实施品牌备案工作。依次来看,新办法或将取消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

新《办法》呼之欲出,相关部门通过对汽车行业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想改变整车厂家一家独大的局面,也是为了将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尽量拉到同一个“平面”,理清两家的关系。有专业人士直言,国内的汽车经销商们面临的是由于市场需求放缓、新渠道冲击等多重因素带来的系统性问题,通过新《办法》或许可以获得与整车厂家更为平等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找到了救命稻草,更不能帮助经销商彻底脱困。

朱孔源指出,虽然《意见稿》已向前走了一大步,但在践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部分条款与依法治国和本办法所提倡的公平、公正精神不相符。商会将在正式回复国家商务部的函件中提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与依法治国精神不相符的内容。他建议:“有些《办法》解决不了的事情,就交给市场去解决,希望办法尽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