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报废年限规定

发布日期:2008-03-22 阅读次数:8025 来源:

一,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全挂汽车列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可延期使用4年。

二、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和各类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三、总质量1.8吨以上的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营运性载客汽车(除各类出租车)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期使用5年。

四、吊车、消防车、钻探车及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此后可根据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年限。

五、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期使用10年。

六、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性载客汽车(包含轿车和越野车)使用年限为15年,经检验合格后,可无限制延期使用。

七、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原单缸柴油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为6年,可延期使用3年。

八、低速载货汽车(原多缸柴油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9年,可延期使用3年。

九、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期使用3年。

需注意的是: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将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将被强制报废。同时,在延长期内使用的汽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延长使用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被收回牌证并办理注销登记。而当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后,一律按营运车辆报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