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三包”不是“尚方宝剑”,不能指望其解决所有问题
又一个“3·15”过去,国内的汽车消费者再度与汽车“三包”擦肩而过。
这已经是数年来汽车“三包”制度的第三次“爽约”,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消息,之后每年的“3·15”期间,业内关于汽车“三包”将可能实施的消息就不绝于耳。
今年的呼声尤甚,早在1月底,业内类似“汽车‘三包’将很快出台”的消息就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有媒体甚至信心百倍地表示:汽车“三包”将肯定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就像当年的汽车召回一样。2004年3月15日,国家有关部门正是在当天晚上突然宣布了我国将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消息。
但汽车“三包”仍然“难产”,“《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和汽车‘三包’近期不会出台。”就在今年“3·15”即将到来的时候,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司长汪立昕明确表示,汽车“三包”近期不会实施。
这意味着中国消费者期待已久的汽车“三包”,今年再度成为泡影。
汽车“三包”近期不会出台
尽管今年汽车“三包”制度再度“流产”的消息,让2月份还热情高涨的国内汽车消费者和媒体颇感失落,但翻开各大媒体关于汽车“三包”的新闻头条,我们发现,这并不奇怪,今年可能实施汽车“三包”的消息,更多的只是业内临近“3·15”的一种臆想。
“如果不是3·15的到来,汽车‘三包’一时间不会成为焦点,因为它已经无声无息很长时间了。”一位多次参加汽车“召回”和“三包”草案起草和讨论的专家这样表示,他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参加过关于汽车“三包”的任何会议了。
关于汽车“三包”仍难实施的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在今年媒体掀起的“汽车‘三包’将很快实施”的大讨论中,国家质检总局始终保持缄默。
而就在汽车“三包”千呼万唤不出来之时,一个与汽车“三包”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却正在草拟之中,这更暗示了汽车“三包”不可能如此之快在今年就实施。据了解,正在草拟中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例》与以往的“三包”有所不同,在制定理念上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企业自我承诺,这或许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将汽车“三包”匆忙上马的态度已经发生改变。
如何操作成推迟重要原因
从2004年草案出台,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汽车“三包”一直处于征求意见状态,其中关于它即将颁布实施的消息更是几起几落,虚虚实实。“如何有效实施才是汽车‘三包’一再推迟的重要原因”,有专家表示。另外,汽车“三包”如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做好衔接,也是有关部门在实施汽车“三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汽车作为一个高度技术复合的商品,如何有效实施“三包”服务的确是让有关部门颇感为难的事情,“汽车质量有问题需要鉴定,但现在社会缺少大家都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而一辆车动辄十几万元的质量鉴定费,更让一般的消费者望而却步,这些问题不解决,汽车‘三包’实施的效果真的很难说。”日前,国内知名汽车分析师、南菱汽车集团副总裁向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要搞清楚自己的汽车有没有质量问题,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即使在花工夫弄清楚自己的汽车有问题后,如何索赔、如何执行仍然是让广大车主发怵的难题。“我们又不是汽车专家,有没有问题,有多少问题还不是厂家说了算啊。”3月14日,车主冯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汽车“三包”即使实施,其效果如何,他“心里同样没底”。
如何执行,显然是汽车“三包”一拖再拖的重要原因。
“三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汽车“三包”制度具体实施时间的一拖再拖,以及现在汽车《产品质量担保条例》的横空出世进入草拟阶段,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显然也意识到汽车“三包”“出台易,执行难”的问题,就在否认汽车“三包”将很快实施的同时,汪立昕也表示:《产品质量担保条例》与汽车“三包”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据了解,《产品质量担保条例》的出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汽车“三包”跟着产品跑的尴尬局面,它将对制造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尽管对于《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如何与汽车“三包”形成互补,汪立昕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但是他暗示“三包”有可能随着《担保条例》的出台而改变。
“将要出台的《担保条例》规定了框架性、原则性的问题,而未来的汽车‘三包’则会规定更加细节的东西,二者相辅相成。”一位专家表示。
但即便这样,也不能指望汽车“三包”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南菱汽车集团副总裁向寒松表示,“汽车‘三包’不是‘尚方宝剑’,消费者指望它出台后就解决所有汽车消费问题是不现实的,因为有些问题是消费者根本不知道的,因此如何在汽车厂家、经销商、消费者和社会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他说。
事实上,不仅仅是汽车“三包”,各个行业的“三包”都有局限,如何构建一个系统化的消费保障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对于很多国内的消费者而言,对汽车“三包”和汽车“召回”并不是很了解,在已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实行汽车“三包”制度让不少消费者感到疑惑,这里本报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解释,其实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三大区别。
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记者观察
汽车“三包”要过“三道坎”
从发布草案到今天,国内关于将实施汽车“三包”的呼声已经喊了整整三年,但现在汽车“三包”何时实施对国内的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个谜,不过这并非全是坏事情,尽早实施汽车“三包”对国内汽车消费者来说,虽然是好事情,但如果在各种配套没有完备的情况下,匆忙上马,消费者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证,也难定论,实施汽车“三包”,目前仍有三道坎需要迈过。
首先,产品质量由谁鉴定,巨额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这是汽车“三包”一实施就必须面对的问题,目前国内社会性的汽车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并不多,而且其鉴定费用通常都不低,一辆车十几万元的鉴定费用实属正常,如此巨大的产品质量鉴定成本,无疑让一般的汽车消费者望而却步,各大汽车公司当然都有自己的质量鉴定机构,但问题是,其公正性如何,谁来保证?
其次,哪些对象在“三包”范围之内?这也是汽车“三包”尚在草案阶段就引起广泛争议的话题,按照草案的相关规定,“三包”规定出台前销售的车型、非自然人购买的车型(如 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均不在“三包”范围之内,这意味着不少汽车均不在“三包”保护范围之内,其法规的完整性受到质疑。
第三,如何有效执行,这是众多专家都表示担忧的重要一点,相比于国内汽车厂商,汽车消费者显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他们对汽车产品质量的了解,和厂家相比,更是处于明显的不对等地位,在“三包”实施后,如何保障有效执行,仍然不容乐观。(专题文/图 贺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