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08-11-25 阅读次数:2311 来源: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文件
 
中汽协字第[2008]053号
 
关于印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家、学者:
 
      为促进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学术专家、管理专家、知名人士的作用,提高协会的行业科学决策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章程》,成立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现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向协会推荐汽车流通领域中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个人也可采取自荐方式,积极报名,参加中国流通协会专家队伍,为中国汽车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推荐报名日期为至2008年11月11日至2009年6月30日,协会将逐一对报名人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颁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聘书。
 
 
联系方式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501室
邮  编:100834
电  话:010-68392501-16
传  真:010-68392551-20
联系人:宋涛
邮  件:caic#vip.sohu.com(#改成@)
网  址:www.cada.cn
 
联系方式二: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赛马场汽车城东区22号2楼
邮  编:510600
电  话:020-37584039、37581299
传  真:020-37584039、37581299
联系人:熊双玲
邮  件:gzasa2007#126.com(#改成@)
网  址:www.gzasa.org
 
附件: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下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推荐表.doc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学术专家、管理专家、知名人士的作用,开展学术研究、市场环境分析、行业咨询评估,提高行业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章程》,成立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由汽车流通领域中具有较高造诣和行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组成,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在秘书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业务。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宗旨,推动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的技术进步,推广先进的汽车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推进中国汽车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汽车消费环境,监测汽车市场运行轨迹,研究市场运行规律,引导企业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促进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开展行业、地区汽车市场发展调查研究,探讨汽车流通行业发展方向,提出关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
第五条 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贯彻标准工作,制订和修订行业自律公约,对企业实施行业自律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违反行业自律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汽车流通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的监测,及时反映汽车流通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汽车品牌总经销商设立、汽车销售网络规划、汽车贸易园区、有形市场等方案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接受企业委托,进行品牌汽车市场发展前景分析研究,企业综合竞争能力调查分析,品牌汽车营销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分析,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案等项目的制订和评价,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诊断等。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开展与汽车流通有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加大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行业的理论水平;围绕汽车市场热点问题,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专家论坛、专题讨论、现场会等项活动,活跃汽车流通舆论宣传,引导汽车市场舆论导向。   
第十条 开展国内外行业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介绍与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提供对汽车流通有关技术成果的鉴定评估意见。 
第三章 委员聘任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 在汽车流通流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强的政策水平、较高的技术专长和管理水平,长期从事汽车流通理论研究或管理工作,在汽车行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多年,有独到的见解,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望和权威性。
(三)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为推进中国汽车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专委会组成人员:
(一)汽车(包括二手车)流通杰出企业家;
(二)各大专院校、专家及学者;
(三)汽车流通领域内专家;
(四)熟悉汽车行业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产生办法:由专家评审组推荐的专家经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所聘专家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工作时可随时提出辞退请求,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解聘。
无故不参加专委会业务活动的委员视同自动退聘。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秘书处设专人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活动根据不同工作任务,临时组织若干专家参加,以项目专家工作组形式承担,项目完成后工作组即解散,再有任务,另外组建。其活动形式可以以各种形式的专题讨论、现场调研考察、专业会议、专家论坛、个别和集中咨询、分项研究和集中综合评议、书信函交流发表意见等机动灵活的方式来完成不同内容、不同深度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参与项目具有发表独立分析、评议、意见、观点的要得,享用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
(二)有权以项目成员资格通过合法手段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询问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文件等;
(三)有权得到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的专家费用;
(四)有权享受在项目调研时出差、出国中应享受的待遇;
(五)有权保留自己的观点、见解和不愿公开的和项目无关的信息资料;
(六)对专委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退出专委会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有关规定和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接受专委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及时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条件提供研究、咨询、课题报告;
     (三)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汽车流通领域中的相关资料信息;
     (四)应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机密数据、信息、文件等不宜向外披露的内容保守秘密;
     (五)在具体项目中推荐有利于开展工作的有关专家、学者、权威人士作为临时专家共同参与项目实施;
(六)自觉维护协会和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委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行业、机构、企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主题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任务内容,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进行。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以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提交审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讨论审查中,专家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报专委会备案。对一些争议较大的原则问题,应报协会秘书处,提请专委会复议。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委托工作任务和内容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七章 专家酬劳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专家在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评议并写出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劳动中,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评估深度和劳动时间等因素获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专家费。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地按项目多少、复杂程度、评估效果、评估报告数量等对有贡献的专家群体的业绩进行评议并以各种形式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专家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归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