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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拟让交通执法车免费 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0 阅读次数:18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等。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记者对比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发现,除执行任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机关等警车及抢险救灾车辆外,在免通行费车辆一项,修正案增加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车辆。(中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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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摘要

  1 政府全资、个人捐建及养护公路免费

  修正案: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现行规定: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2 交通执法车加入免费行列

  修正案: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现行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3 省区市间收费站应联合设置

  修正案: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现行方案: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4 若受免费政策影响可延长收费

  修正案: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并增加两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三)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四)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现行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5 乱设收费站最高罚款提至50万

  修正案: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规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6 逃交少交费,加付3至5倍票款

  修正案: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邮:jtbtfc@mot.gov.cn (二)传真:010—65292661(三)邮寄: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100736)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