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须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