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可以任意选择审理其案件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对于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不得作为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否则该约定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