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私家车取消使用年限 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

发布日期:2013-01-15 阅读次数:1361 来源:北京晨报

[导读]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昨日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昨日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同时,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商务部表示,新标准的出台是为了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的同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此,有分析认为,私家车主虽然不再受汽车使用年限限制,未来仍可能面对地方环保标准升级带来的限行、二手车限制转入等非强制报废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