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检讨制度。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